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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国际1946bv官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8-21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院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教学工作展开。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院应把教学管理摆在学院管理的中心地位,并通过教学管理来带动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以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保证与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目标是: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六条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性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学籍、档案、科研管理以及教学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教学管理方面的经常性工作。教务处是学院专门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教务处内设机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系(部)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及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基础建设工作,并具有管理所属专业学生工作的职能。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以下根据需要可以按专业或学科设教研室。教研室是组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研、科研活动的业务组织。教研室实行教研组长负责制,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对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向学院提出建设或者意见。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教学督导机构的教学督导员聘请有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务处、各系(部)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师编制、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根本依据。在教学管理中,必须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教学计划必须反映我院特色。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制定和修订的程序是:由教务处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我院的办学定位提出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和要求,由系主持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制定应充分发挥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制定和修订的教学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由教各处颁布执行。教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须由系主任提出,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设置专业必须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为前提。各系应根据我市、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本系专业发展方向内,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向教务处上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审查后,由教务处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知识、能力、素质结构;(3)修业年限;(4)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5)教学进程总体安排;(6)必要的说明。新设置的专业还必须有专业设置的论证材料。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必须明确规定,每门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时间数。

第十五条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的原则;从校情出发、创新可行。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一、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下达分学期的教学任务,并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每学期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的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二、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三、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四、教学计划的实施是学院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教务处应于上一学期结束前4周下达教学进程计划,期末考试前各系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完毕,开学前1周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学院组织实施教学计划管理的核心。教学运行管理的重点是课堂教学管理(包括实习、实验),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原则;以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应制订教学行政工作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规定教学内容,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的依据。所开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公共基础课原则上选用上级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大纲,但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作适当的修改。各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各系根据培养目标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编写并组织审定。教务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是:教学大纲要准确体现制定教学计划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计划确定的培养目标,要服从课程的整体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应有所区别。开设新课程,必须先制定教学大纲,后编写讲义或教材。教学大纲编写要体现改革的精神,不能只服从某种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第二十条 教材。教材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责成有关的教研室选择,系、部主任或有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确定,报教务处审核后,交教务处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管理活动。课堂教学包括教室内教学、实习实训场地教学和工作现场教学。课堂教学必须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教师授课要依据教学大纲,根据大纲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教师授课要尽可能采用先进教学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第二十二条 讲稿和教案。讲稿是教师准备的解释和说明教学内容的材料,教案是教师教学活动的设计方案。教师讲课除带讲稿外,必须带教案。教案可以和讲稿结合一起书写,也可以独立书写。教案设计最大只能以章为单位。教师每一轮授课必须书写新教案。

第二十三条 校历和课程表。校历是学院年工作计划进程表,由办公室负责编制,院务委员会批准,各系、部执行。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工作任务和校历排出教学进程表。教学进程表排出每章或每个教学单元课时分配以及理论实践学时分配和具体安排。教学进程由教研室研究,报系部批准后执行,并不得随意改动。课程表由各系根据教学任务和各班教学安排意见统一编排,并报教务处审批。课程表确定后,各班级以及任何人无权更动。因特殊原因调课,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落实调课办法,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学资源管理。教务处代表学院管理和调度学院的教育资源,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实际需要和最有效利用教育资源的原则进行调配。各系、部对调配其使用的教育资源有使用的权力和管理的责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资源作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教学日常管理。学院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学期运行表、课表、考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学院将对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严格对变更教学进度和课表的情况进行控制。严肃处理“三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六条 教务例会。由教务处牵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教务例会。学院各教学单位都必须参加。教务例会主要通报教学工作情况,分析教学工作形势,研究每一阶段教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实践性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根本目的,其主要形式有:实验室和模拟实验室现场教学、实际作业场地现场教学、作业场地实际技能训练、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论计)等。

第二十八条 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教学是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任课教师应创造条件,开展观察性、分析性实践性教学;要创造条件开展操作性、设计性实践性教学和实际工作场地现场教学;要大力加强对学生进行职业能力训练的实践性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开展认知性、实践性教学是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的重要手段。认知性、实践性教学由各系、部负责组织。认知性、实践性教学要纳入教学计划。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在有关专业课程教学模块或课堂教学完成后的专业实习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安排要纳入教学计划。专业实习主要由系组织完成,教务处协助指导。要建立专门的实习领导机构和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巡回指导。要严格实习考试鉴定,凡是实习考试鉴定不合格学生不得毕业。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实行双证书或多证书考核。学生学完有关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训,应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对于各专业的基本技能训练能否取得有关的证书,将作为学生成绩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所有专业课教师都要提高实践动手能力,要能够指导学生进行本专业相应技术技能训练。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成为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教师,不能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验人员,要逐步淘汰。要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教师,特别是在学生实习实训期间,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必须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和知识、能力、素质相统一的质量观,坚持以社会质量评价为主的质量标准。要从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外各主要因素入手,严格把好质量关,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机构负责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组织工作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各系和有关的教学单位要设立相应的督导岗位,对教师的教学和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反馈质量信息。

第三十五条 加强课堂教学的质量管理。各系、部都要组织教务值班,各教学班级要组织学生班级值日,对教学到岗、执行课堂教学规范、备课、讲授、辅导、作业批改进行记载。记载结果作为教师、教研室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在院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听课制定。听课是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应尽的职责,要规定各级教学管理干部深入课堂听课的量,并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听课和被听课是每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每学期教师听课不得少于两次,有关的专业负责人不得少于四次。教师听课后要开展评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教学评估包括对学院、系和部的教学工作评估;对专业和课程教学情况评估;对教研室和教师教学情况评估;学生学习情况评估。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管理。学生的成绩管理要积极推行学年学分制。学生的成绩实行复式登记:任课教师填写两份学生成绩表,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学生成绩卡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进学生的学业档案,一份学院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以能力为本。基础理论课考试仍采取课堂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专业课程考试,包括理论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个部分,一般各占50%。专业技能考核要求在开课时告诉学生。要探索考试考核方式的改革,重视学生平时成绩考核,原则上学生成绩评定须有平时成绩,并且平时成绩的记载要有客观依据,其比例不少于30%。

第四十条 严格教学管理纪律和考试纪律。要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教学责任事故,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综合能力评价,以社会对学生的评价为主。学生在校或毕业综合能力评价,主要借助于有关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和有关的职业资格考证来完成。各专业都要明确对应职业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和相应的考试要求,要把学生取得相应等级职业技能证书作为教学的任务之一。

第七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师队伍管理目标是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教师必须有合格的学历,一定的教学经验,热爱教学,能够胜任所要担任课程的教学工作。职业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所授课程(专业)本科以上或相当本科以上学历,并有所开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教学经验,并且教学效果较好。二、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在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课程的最新实用知识,写出完整的讲稿或讲义(任课前完成三分之一)。三、根据教学大纲,写出讲义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学习的参考书目)。四、拟订出该门课程的考试大纲(包括课程的基本要求,考试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安排、评分方法等)。五、专业课教师必须具备较强实践操作能力,有条件者应取得相关行业与其教师职称相称的专业职称或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教师必须认真授课,提高课时利用率。教师授课工作量包括课堂讲授、课后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出卷阅卷等工作。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授课的全部工作,并且要管教管导,对课堂秩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额定学时教学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师实行聘任制。各教学单位教师一般按在校生常年规模设岗,教师实行竞争上岗,用人单位、教务部门、人事部门参入考核,院长或系、负责人聘任。教师实行评聘分离,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不合格的教师可以解聘。根据教学和专业建设需要,各教学单位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外校专家教授为客座教授,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业务能手为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在岗进修,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鼓励教师参加实际工作锻炼,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对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又取得高级技能职称的教师,学院将在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是实现学院发展目标的根本途径。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校内实验室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图书资料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建设等。

第四十九条 专业建设。各教学单位要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要定期对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方向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新的需求,结合学院的优势,开设新专业。

第五十条 校内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并保持一定的比例。重点加强基础实验室建设。要重视完善实验室配套设施。加强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有关软件建设。专业实验室要尽可能接近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创造条件实现产教结合。实验室建设要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资源共享,防止各专业自成体系。加强实验员队伍的培养,提高实验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五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系以及各教研室的各个专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实习实训基地。有关系在校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中负主要责任,教务处和有关单位协调配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工作规范,聘请适当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第五十二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中心问题。各专业必须有院级以上的重点课程,要争创省级和国家级重点课程和优质课程。要以课程建设为中心来带动教师队伍、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方面的教学基本建设,要以课程建设来带动教材建设。在课程建设中鼓励选用高职高专通用教材和国家优秀教材,努力开发校本教材。

第五十三条 校风和学风建设。学院将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环境建设、教风和师德建设来加强和促进良好的校风建设。通过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严谨求实,形成良好的学风。学院鼓励学生学习职业技能知识,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创新,在实践中创业。

第五十四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是学院重要的软件建设,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并逐步使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五十五条 图书资料建设。加强图书馆硬件建设,增加对学生开放的阅览面积和图书量,逐步实施图书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改造。加强教学资料系统建设,创造条件建设各专业资料室。建设学院宽带校园网,利用校内和校外信息资源。图书馆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科研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学籍变动、毕业资格的审查等。学院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注册是学籍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要维护学校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学院大专学生注册,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没有达到学院规定的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第五十八条 学院要积极推行学分制,探索弹性学分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进行试点。

第五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有关规定;二、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三、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四、学期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实训计划、实习总结等;五、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六、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跟踪调查材料、毕业资格审核材料等;七、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八、教师业务档案、教师的各种奖励和成果,九、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材料;十、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材料。

第六十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学院教学档案室,主要教学基本文件归口教学档案室。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六十一条 建立教学信息的采集和统计制度。对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以及就业情况等主要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 开展教研和科研是各教学单位和教师的责任和任务,学院确定对各教学单位和各层次教师的科研任务考核指标,教师和教学单位务必完成。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教研科研应立足于学院实际,研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结合专业实际进行教研科研工作。对教学成果和教研科研成果,经评审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一定奖励,并向上级申报成果奖。

第六十四条 教研室是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在教研活动中承担主要的责任,教研活动成果是考核教研室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章 教学管理责任和奖惩

第六十五条 明确教学行政管理责任是建立有效教学工作秩序的基本条件。学院教学管理重点在各系、部。学院通过教学目标责任制形式明确各系、部教学行政管理责任;通过教研室管理条例明确教研室在教学组织教研方面的责任;通过教师管理办法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系、部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建立情况公示和通报制度,对完成教学行政任务好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好的以及差的进行通报公示。并在工作期间,对有关单位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期末和年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该单位评先和核定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教务处、督导室和有关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部门的考核由学院组织专门的人员,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对教研室的考核,由教学处和有关系、部、二级学院结合进行。教研室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其负责人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对教师的考核主要是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教研科研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主要在平时进行,教师带出的特色班级、特色的学生和社会上获得较高成绩和荣誉的学生等,都可以作为教师的业绩。教师考核的结果与教师本人的报酬挂钩。教师实行未位待岗。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重大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其他方面的突出成绩实行重奖,对学生中有突出成绩者也给予奖励,由各项具体文件确定奖励办法和标准。

第七十条 学院对教学事故按制度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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